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文件 > 正文

鲁东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设立的函授站、函授教学点。
第三条  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业务上接受我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线路,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与我校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五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1. 主动配 合鲁东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落实函授站的建设,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2. 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3. 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 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5. 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六条 函授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1.  协助鲁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2. 承担鲁东大学继续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数学辅导任务,执行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3.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4. 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5. 向鲁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推荐教师,并协助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6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7. 及时向鲁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8. 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政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9. 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市、县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的检查评估;
        10. 每学期向鲁东大学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2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2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
第八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九条  函授站应按设站协议规定的专业、层次组织生源、招生,严禁超出协议范围招生。
第十条  辅导老师可由鲁东大学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鲁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经鲁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技术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鲁东大学学院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鲁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派教学督导到各函授站进行听课和考试巡视,函授站要组织辅导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加强对辅导教师教学效果的监控,对于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取消辅导资格。
第十三条  函授站按照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资料费,并及时上交鲁东大学财务处或由鲁东大学财务处直接收取。禁止在规定的项目之外向学员收取费用。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鲁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函授站,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消。